诉源治理 | 代位求偿引争议,高效调解化纷争

发布时间:2024-08-08 10:18:59



 近日,宜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发生在在两家保险公司之间的一场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纠纷,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和积极沟通,达成调解协议,避免了漫长的诉讼程序,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

这是一起多车碰撞事故。事故中,小林驾驶的由B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导致多车受损及小春在内的多人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林在该起事故中负全责。A保险公司作为其中小春一方驾驶车辆的承保公司,已先行向受害人小春履行了赔付义务,并取得了相应的追偿权,追偿金额为4775.2元。随后,A公司向B公司提出代位求偿请求,要求其在承保车辆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A公司与B公司多次协商,但均未成功,于是A公司便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

在收到诉状后,承办法官丁战芳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且双方系同为保险公司,有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如果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不利于实质解决纠纷,且容易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在充分征求原告意见后,遂将该案转入诉前调解程序。

丁战芳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及原告已代替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基础上,制定了调解策略,并迅速联系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必须尽快给付所垫付的费用,但被告称需要再调查完事实、走完一定程序后才能给付垫付费用,可能时间较久。

眼看双方僵持不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丁战芳对双方从情、理、法三方面展开调解。丁战芳告诉双方,保险行业的本质是为保险消费者服务,妥善化解涉保险纠纷,在减轻保险消费者诉累的同时提高保险公司服务质量,避免保险交易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发生,保障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才能累积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口碑,从而赢得更多保险消费者的青睐。

在法官的不断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B公司一次性赔偿A公司4775元,而本案的诉讼费用则由A公司自愿承担。这一调解结果不仅满足了原告的合理诉求,也体现了被告公司在处理保险纠纷中的高效与诚意。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存在醉酒、无证驾驶等违规驾驶行为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是一种先行赔付责任,是一种先行垫付行为,最终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因违规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侵权人承担。因此,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否则因违规驾驶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即使已经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后,仍有权向违规驾驶人追偿,违规驾驶人才是最终的赔偿责任人。


责任编辑:谷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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