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法说法 | “消失的他”?妻子的银行卡被冻结后,他现身了!

发布时间:2024-08-06 18:08:31


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往往选择“失联”+转移财产来躲避执行,一起来看一下在宜阳县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从“消失”到“现身”履行的过程吧:

阶段一:

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电话“失联”

申请执行人洛阳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0日判决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该公司货款1369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吕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于是该公司向宜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电话联系通知被执行人吕某某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其到法院申报财产,但吕某某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后执行干警多次与其联系,吕某某直接“失联”。

阶段二:

妻子:我也找不到他!

面对被执行人“失联”的情况,执行干警采取多种措施,一边多次到其住所查找其踪迹,另一边对其名下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在穷尽调查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吕某某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查明被执行人吕某某与李某某于2011年4月8日登记结婚,至今仍维持婚姻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宜阳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吕某某妻子银行账户,并向吕某某及其妻子依法送达风险告知书,如其认为法院查控的相应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自己的个人财产,或自身财产份额受损,可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附相应证据。

被执行人吕某某妻子在发现银行账户被冻结后,通过电话联系执行干警称:已经多年未见被执行人吕某某,两人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自己也找不到吕某某,并要求法院解除冻结自己的银行账户。

阶段三:

9天后,他现身了!

接到电话后,执行干警耐心向被执行人吕某某妻子释法明理,并告知对方,希望对方可以想办法联系吕某某,督促其到法院履行相应义务。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被执行人吕某某妻子银行账户被冻结不到短短9天的时间,被执行人吕某某“现身”了!吕某某到法院主动联系了执行干警,并称:自己愿意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后请法院解除对自己及妻子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随后在执行干警见证下,当场履行了上述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该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

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首先,‌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及时通知财产共有人,‌即夫妻双方。‌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共有财产达成详细的分割方案,‌并且这一方案得到了债权人的认可,‌法院可以认定该分割方案为合法有效。‌这意味着,‌执行的效力一般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此外,‌如果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实践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部分被执行人抱着侥幸心理来躲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选择拒接法院电话,并将存款转移至配偶名下躲避执行。但近年来,法院坚持“一次性有效执行理念”,持续保持执行高压态势,加大执行力度,用足各项措施来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兑换为真金白银,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责任编辑:谷晨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