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通讯、网络技术的发展,作为载体的各种电缆线遍布城乡上空,错综交杂的线缆便利了广大居民的生活,同时滋生了诸多安全隐患。近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北城法庭审结一起因通讯电缆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
基本案情
宜阳县香鹿山镇居民陈某在骑电动车行驶过程中,被村口几米处落下的细白线绊倒,导致陈某受伤。随后,陈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肩关节脱位并肱骨大结节骨折。因伤情先后两次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住院19天。后经鉴定,陈某损伤不构成残疾,但其出院后误工期为260日,护理期为70日,营养期为70日。
案发当日,陈某家人就受伤一事到辖区派出所报警,陈某居住村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案涉白线系网线,故陈某将三大通讯运营商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72408.54元。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某通讯公司赔偿原告陈某50195.98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法官组织当事双方对现场进行了查看,根据现场查看情况、证人证词情况,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对案涉脱落的线属某通讯公司的事实予以认定。该公司对于已经不再使用的线未尽到妥善的管理、处理义务,致使案涉脱落的“白皮线”将原告绊倒导致原告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骑车过程中,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应当仔细观察路况,在案发时间和地点,视线明亮,原告在行车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不慎摔伤,其自身亦存在过错。结合本案情况,该对陈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陈某自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因脱落的电缆线、广告牌,或者道路施工、窨井等设施造成人员伤害情况时有发生。作为这些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尽到相应的管护、警示等义务,特别是恶劣天气前后,要定期巡查、加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引发伤害事故,而又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