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纠纷高效化解新路径——宜阳法院发出首批《预查废证明》

发布时间:2024-04-30 10:56:59



近日,宜阳某银行收到了宜阳法院发出的《预查废证明》,这也是宜阳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批《预查废证明》,同时也是全市法院系统第一批《预查废证明》。宜阳某银行直接以该证明作为金融不良债务核销凭证,并申请撤回执行。

案情简介

宜阳某银行申请执行潘某、李某信用卡纠纷,执行立案过程中,宜阳法院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潘某、李某已有其他债务涉执,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就该案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预查废”制度适用条件,宜阳法院遂向银行发出《预查废证明》。

什么是“预查废”制度?

预查废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进行不良资产核销。

“预查废”制度适用范围

适用类型:针对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对象: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组织。

“预查废”制度实施意义

“预查废”制度实施前,面对金融类不良债务,银行可能已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因为有相关监管要求,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判、执行等程序,拿着法院出具的终结裁定后,才可申请债务核销。

“预查废”制度实施后,银行无需再进入诉讼或者执行程序,凭借该证明,银行业机构可以进行核销处理,快速化解金融纠纷。

针对金融纠纷批量化、类型化的特点,“预查废”制度的引入,为金融纠纷诉源、执源治理提供了新思路,既有效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重复立案,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回应了金融机构的司法需求。下一步,宜阳法院将继续完善和推广“预查废”制度,持续深化金融纠纷诉源、执源治理,助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营造辖区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谷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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