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杨某、谢某等三人非法出境至柬埔寨某犯罪集团从事网络诈骗活动。该犯罪集团以高薪引诱中国境内公民赴境外加入该犯罪集团,以底薪加提成等方式刺激集团成员实施诈骗,以“杀猪盘”、刷单等为主要诈骗手段,主要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开展有组织的网络诈骗活动。
该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奖惩健全,由团长、组长负责对所辖团、组的日常管理、组员培训以及对“上钩”被害人的后续诈骗;由组员通过聊天软件与被害人建立虚假感情,获取被害人信任,继而引诱被害人进行虚假的“投资、理财、赌博”活动,进而套牢被害人,伙同他人实施诈骗,骗取财物。该电诈集团仅2021年2月至2022年7月,就通过网络诈骗成功收入总金额高达1.37824407亿元。
经查明,2020年5月28日至2022年11月7日,张某非法出境至柬埔寨某公司从事网络诈骗活动,作为组员在该公司参与诈骗活动约17个月,张某从该公司非法获利约23.0395万元。经审计,张某在该公司期间参与诈骗金额共计1910802元。
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9月23日,杨某非法出境至柬埔寨某公司从事网络诈骗活动,作为组员在该公司参与诈骗活动约6个月,杨某从该公司非法获利约3万元。
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8月31日,谢某非法出境至柬埔寨某公司从事网络诈骗活动,作为组员在该公司参与诈骗活动1个月余,谢某从该公司非法获利约0.52万元。2023年6月,谢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0.52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三、被告人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裁判思路
本案是典型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该诈骗集团以公司化运作模式实施诈骗,集团内部组织严密、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奖惩健全,将窝点设在境外,主要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开展有组织的“杀猪盘”、刷单等类型的网络诈骗活动,仅一年半诈骗被害人20000余人,诈骗资金便高达1.37824407亿元,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诈骗手段多元新颖,针对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喜好、不同文化程度,分别设有“网络赌博盘”、“刷单盘”、“同性恋杀猪盘”、“外盘”等网络诈骗平台。本案犯罪组织分工隐蔽精细,分散于缅甸、柬埔寨、菲律宾,相互之间仅受主犯领导,互不知情,保密性极高,打击难度极大。
被告人张某、杨某、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从事诈骗活动,张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杨某、谢某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张某、杨某、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谢某在家属陪同下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谢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张某、杨某、谢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宽处理。谢某系初犯,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本案判决被告人包含了该电诈集团各层次人员,成功打击了该境外电诈集团。对骨干成员张某判处七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严厉打击了电信诈骗分子的嚣张气焰,加大罚金刑力度,彻底摧毁犯罪分子的经济基础,有效防止其死灰复燃。同时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审理中其中一被告人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有力守护了人民群众的钱袋子,提升了国家的公信力,展现法治社会的威严和力量,增强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信心,从而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温馨提示
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人民群众要坚持不轻信、不理睬、不回复、不泄露个人银行储蓄信息,更不要转账或汇款。在做好自身防范的同时,积极向周围的亲人、朋友做好宣传,以增强防范电信诈骗的意识,形成坚实的社会防范基础,有效遏制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