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阻碍执行?拘!宜阳法院发出2024年首例“司惩”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22 10:03:31



2月20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发出2024年首例《司法惩戒决定书》,对妨害执行公务的张某雷处以拘留15日,罚款2000元的司法处罚措施。

20日上午10时26分,宜阳法院执行局干警在办理李某申请执行张某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时,到被执行人张某文家中拘传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张某文父母阻拦执行干警,并且往外推搡执行干警,推搡过程中,张某文父亲张某雷冲上前用右手击打在执行干警脸颊上。

事情发生后,执行干警将张某雷的违法线索向司法警察大队移送,宜阳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依法拘传张某雷、收集证据、问询笔录,张某雷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随后,司法警察大队决定以“司惩”案件立案。

综合张某雷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宜阳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雷暴力阻挠、击打执行干警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执行公务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张某雷拘留15日,罚款2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责任重大、任务艰巨,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配合。但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及家属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暴力侵害执行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执行人员的生命安全,更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其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当事人应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切勿触犯法律底线!


责任编辑:谷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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