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法·说法 | 春节临近聚餐多 莫让酒驾误团圆

发布时间:2024-02-01 09:18:25


春节将至,亲朋好友聚餐饮酒活动增多,推杯换盏把酒言欢,但一定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程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自洛阳市出发回宜阳,行驶至锦屏镇路段时,发现交警正在前方红绿灯路口检查酒驾。程某自知酒驾,为了逃避检查,程某弃车往回逃跑,被执勤民警发现并追上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39mg/100mL。公诉机关指控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宜阳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裁判思路

酒后驾车对驾驶人员及其它道路交通参与者带来的危害不可小觑,然而,仍有部分司机依然我行我素,枉顾国家法律。

本案中,被告人程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39mg/100mL,危害公共安全,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情形,应从重处罚。

温馨提示

有安全,才团圆。新春佳节将至,亲朋好友聚会增多,酒后驾车易肇事肇祸,既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宜阳法院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欢聚时刻,务必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请与驾驶人一同饮酒就餐的亲朋好友,主动劝阻、制止酒驾醉驾行为,共同欢度平安团圆的春节。

Q:喝多少算酒驾?

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

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

Q:醉驾的判定标准有哪些变化?

2023年12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延续目前适用的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立案标准,同时,将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列入可以适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范围,从而适用有关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等规定;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列入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宜阳法院在此提醒,低于150毫克/100毫升可以不立案的标准要限于“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但凡有第十条规定的“造成交通事故的、无证驾驶的、二年内曾因酒驾被查获的”等十五种情形中任一条从重处理的情形,即使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并未提高,只是增加了条件。

Q:哪些情况需从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责任编辑:谷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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