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严打建筑行业“挂证”行为但仍有不少建筑单位和建造师以身犯险那么有了纠纷,法院会如何审理相关案件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天这个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王某约定,由甲公司将王某的二级建造师资质证书挂靠到其他建筑公司。后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之间签订有《企业委托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建筑公司提供二级建造师信息。乙建筑公司取得王某相关信息后,向甲公司转账54000元,甲公司向王某支付了16000元。
2021年,乙建筑公司以王某已在其他公司交有社保,因不是合同约定的唯一社保、致使王某的相关手续在乙建筑公司无法使用为由,向河南省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返还乙建筑公司已支付的服务费54000元。该法院判决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之间的《企业委托合作协议》无效,甲公司应返还乙建筑公司54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2023年11月,甲公司向宜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返还甲公司16000元。
原告甲公司诉称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6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
1、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只能用于维护企业资质或者企业资质升级。关于社保,被告不予配合,原告也表示同意。
2、被告已经履行了应尽的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6000元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1、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16000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某负担。
裁判思路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王某自2015年7月起一直有固定工作单位,其社保也一直由其单位缴纳。2020年4月,甲公司和王某约定由甲公司将被告的二级建造师资质证书挂靠到其他建筑企业,用于维护企业资质或者企业资质升级,属于典型的“人证分离”的“空挂”行为。该“挂证”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此“挂证”行为无效。
虽然王某和甲公司没有直接形成资质挂靠关系,但王某和甲公司的合同目的是甲公司为王某联系建筑企业,提供“挂证”平台,其实质是为违法行为牵线搭桥,客观上亦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王某和甲公司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王某应对已收取的甲公司支付的费用予以返还。
温馨提示
建造师资质考取难度大,市场需求多,“挂证”现象屡见不鲜。但是“挂证”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会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希望大家能够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法“挂证”行为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