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法•说法 | 新车被撞可以要求贬值损失吗?

发布时间:2023-12-04 15:33:34


买新车本是一件喜事,结果才上路不到两个月,停在路边就被人撞了,车主主张贬值损失能不能获得支持呢?让我们来看看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张某去吃喜酒时将车辆暂停在路边,刘某驾驶车辆经过时,由于驾驶不当,直接冲向张某和孔某的车辆,导致张某车辆严重受损。经交警队认定,刘某负全责,张某、孔某无责任。

张某车辆刚买不久,其认为虽然保险公司给予维修,但因车损严重,修好后肯定不如新车,如果卖二手,事故车肯定掉价许多,因此希望刘某能够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在交警队调解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张某将刘某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张某诉称

请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50586元、施救费300元、误工费4400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5300元及贬值损失费14017元,共计74603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原告向答辩人主张贬值损失没有依据,且贬值损失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责事由,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刘某辩称

答辩人对事故事实没有意见,原告要的赔偿太多,答辩人无能力负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某损失合计53300元;

 二、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合计13000元。

裁判思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依法应予支持,但应以合理为限。

原告主张误工费问题,本次事故中原告未遭受人身损害,且事故车辆行驶证载明为非运营性质,故其主张的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费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答复》原则上不应支持贬值损失,但对于少数、极端情况下,可以综合考虑车辆受损部位等因素适当予以赔偿。从司法实践判断哪些情形属于少数、特殊、极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在交通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2.车辆为待售车辆或使用时间少、公里数少的准新车;3.车辆受损部位为主体结构等关键性部位,通过维修无法恢复原有性能;4.车辆贬值数额有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支持。

原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购买使用不足两个月,行驶里程不足2000公里,为准新车状态。综合考虑涉案车辆的购买价格、时间、行驶里程、维修价格等因素,且车辆主体结构受损,在车辆修复过程中虽然机件进行更换、维修,但对车辆的性能、安全性等会造成一定影响,故参考鉴定意见酌情确认贬值损失金额为8000元。

车辆贬值损失及其鉴定费承担问题,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等证据材料,证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告知义务,该费用应由刘某承担。

温馨提示

车辆贬值损失适用情况较为严格,并不是所有车祸中无责方都能主张该项损失赔偿。在遇到事故时,应当及时报警、联系保险公司,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限度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谷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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