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法·说法 | 小学生校园内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3-09-22 09:07:11


基本案情

原告欣欣(化名)与被告豪豪(化名)均系某小学学生。某天上午第一节课上课前,豪豪在教室内玩飞镖,将在座位上看书的欣欣左眼扎伤。欣欣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豪豪的监护人为其垫付医疗费5000元。

事故发生后欣欣及其父母将豪豪、豪豪父母、某小学一并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

1.豪豪作为造成原告左眼受伤的实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其属于未成年人,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2.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某小学未能及时发现、阻止,未充分尽到教育、管理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豪豪父母辩称

1.原告的合理费用接受。但是学校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原告受伤后学校没有第一时间将其送到医院而先联系被告,通过被告送原告到医院,出于人道责任学校也应该先送原告去医院。

2.豪豪的飞镖是在班里买的,学校没有第一时间查到。

被告某小学辩称

1.事情发生后老师到现场给双方家长打电话,打完后将伤者送到医院。

2.飞镖是豪豪让其他同学带到学校的,并非在学校购买。学校第一时间打电话对孩子进行了解,学校认为侵权主要责任在豪豪。

判决结果

1.经计算原告的合理损失共计19381.35元。结合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豪豪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的5000元,即8566.95元。

2.酌定被告某小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5814.4元,因被告某小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本案伤害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应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在校方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

裁判思路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人身受到伤害请求赔偿,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合理合法为限。

被告豪豪在教室内玩飞镖,导致在座位上看书的欣欣左眼被扎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豪豪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结合过错程度,酌定由被告豪豪监护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学校在教育之外,还负有管理的职责。本次伤害事件虽发生在上午教学活动前,但学生在校等待上课符合一般的学习生活习惯,在此期间,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一定的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某小学平时虽有对学生进行一定的安全教育,但不够全面,未及时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管理方面存在一定过错。结合过错程度,酌定被告某小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中小学生年龄较小,不能完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此时就需要家长和学校的共同引导。学校平时应当加强监管,及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宣传。家长也要配合学校工作,及时与孩子沟通交流,了解孩子在校情况。家校双管齐下,才能最有力的将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扼杀在摇篮中,让孩子们度过幸福、快乐的校园时光。

责任编辑:谷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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