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办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时,及时启动刑事和解工作,努力促成双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被告人向被害人一次性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自身也获得了从宽处理。
2022年6月,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与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 196.03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被告人李某一直未对驾驶员陈某及车主刘某进行赔偿,刘某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
宜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受理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判,认为李某虽然涉嫌危险驾驶造成了刘某车辆受损,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小,通过和解可能产生更好的法律效果。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宜阳县刑事和解中心,进行刑事和解工作。
刚开始,李某拒不配合调解。特邀调解员张红霞对其耐心劝说,向其反复申明达成和解后对其量刑有益,同时赔偿款有商讨的余地,李某心情逐渐平复,同意静下心来处理此事。
调解过程中,刘某表示,受损车辆是用来营运的货车,在受损之后产生了车辆修理费和停运损失,主张赔偿1万8千余元。但李某对车辆修理费有异议,同时认为车辆停运并不仅是其一人过错,不应承担车辆停运期间的全部损失。考虑到李某经济较为困难,调解员劝说刘某适当降低赔偿数额,这样能够尽快得到赔偿,刘某考虑后同意将赔偿降为15000元。李某也表示同意。最终李某与刘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刘某出具了谅解书,李某将15000元赔偿款当场赔偿到位,刘某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撤诉。
在后续的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宜阳法院考虑李某认罪认罚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给予李某从宽处理,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
该案的成功和解,使得被害人及时获得了赔偿,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得到了缓和,对于妥善化解轻微刑事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良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