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网红桥”因充满刺激性而成为网红游览项目但项目刺激的同时危险系数也很高如果游客意外受伤谁应承担这个责任呢?一起来看今天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小张到某景区游玩,购买了该景区的“网红桥”票,小张在网红桥玩耍时,不慎从桥上跌落,导致右股骨干骨折,共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因景区未履行赔偿责任,小张将景区诉至宜阳法院。
原告小张诉称
景区作为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景区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合法损失。
被告景区辩称
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考虑旅游设施项目安全系数,应该对自己的安全充分考虑,且答辩人设施设备无故障无异常,也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其对于原告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害是无法预见的,事发后也积极协助伤者救治,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景区承担65%的赔偿责任,付给原告小张41094.77元。
裁判思路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景区是“网红桥”项目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参与该项目游玩的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网红桥”的游玩方式本身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管理者应当对游客的安全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且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与损害控制能力。景区管理者在涉案“网红桥”桥头侧设置《游客须知》,对游玩风险尽到了一定的安全警示义务,但未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玩过程中对其自身的人身安全疏于注意,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案情,认定被告某景区承担65%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游客在体验各类项目之前,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风险评估及安全防护。作为经营者,公共场所管理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尽到事前告知义务、事中安保义务、事后救助义务,准,做好安全设施安全防护与保障,避免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