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杨某租用崔某汽车外出办事,在行驶到一加油站时,崔某表示需要加油洗车,将车开进加油站,加完油后崔某准备去上厕所,车门未锁,车钥匙未拔,杨某(无驾驶证)见状开车往加油站内免费洗车点行驶,由于操作不当与加油站工作人员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杨某与崔某商量,由车主崔某顶替驾驶员,杨某逃逸。后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该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之后事情败露,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崔某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后受害人张某家属到法院起诉,宜阳县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家属110400元。该判决生效后,A保险公司向张某家属支付了赔偿款。
2023年7月,原告A保险公司将被告杨某、崔某诉至宜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10400元。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能否向杨某和崔某追偿?
判决结果
被告杨某支付原告保险公司赔偿款110400元的80%,即88320元;被告崔某支付原告保险公司赔偿款110400元的20%,即22080元。
裁判思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本案中,保险公司已经为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被告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己没有驾照的情况下,仍然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第一种情形,且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属于该起事故的直接侵权人,应当在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崔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下车上厕所时未拔出车钥匙锁闭车辆,导致杨某上车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在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本案事实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杨某在保险公司强制险赔偿范围内承担80%的责任,崔某在保险公司强制险赔偿范围内承担20%责任较妥。因原告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故原告向被告杨某、崔某行使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温馨提示:广大司机朋友们在驾驶车辆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文明谨慎驾驶。日常生活中应多了解事故赔偿标准、赔偿程序和应对策略等知识,以便在遇到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违反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