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强基 | 宜阳法院:高空坠物车受损 巡回审判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3-06-30 15:23:55



近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受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为妥善、彻底化解双方矛盾,6月28日,王文超法官以巡回审判方式,到双方当事人所在村委公开审理本案,20余名村干部及村民旁听了庭审。

该案中,原告的四轮电动车停放在其租住的房屋楼下,三楼窗户突然掉落,将四轮电动车砸坏。原告将房东起诉至法庭,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等费用1300元。

法官受理该案件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既是出租与承租关系,又是邻里关系,平时低头不见抬头见,最好能通过调解结案,同时该案能够对诸多居民起到普法教育作用,于是选择到村委公开开庭,并提前委托村委发出通知,邀请该村村干部和村民旁听庭审。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充分表达了各自的意见。

原告诉称

房东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事故当天是其他租户打闹,把窗户推下去了,本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针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耐心进行了释法,被告意识到自己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尽到对房屋的妥善维修维护义务,愿意赔偿原告损失,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1200元,双方握手言和。

庭审结束后,法官还向村民普及了《民法典》中关于高空坠物责任的法律知识,提醒村民注意妥善维护房屋,不要在窗台放置物品,禁止高空抛掷物品,以免对他人造成损害,大家纷纷表示今后一定会多加注意,避免此类事故发生。

该案的成功调解,既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又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作用。下一步,宜阳法院将紧紧围绕全市法院“11236”五年发展规划,扎实推进“枫桥强基”工程,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优势和作用,把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化解在身边,以实实在在的工作做法,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民的司法服务,为高质量建设“宜居宜业 富美宜阳”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责任编辑:谷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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