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法·说法 |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可真“刑”!

发布时间:2023-04-21 10:35:09


基本案情

梅某因犯盗窃罪在看守所服刑,2023年2月,在其羁押届满之际,同一监室的羁押人员张某委托梅某释放后给自己亲属捎口讯,告诉家人自己将移交某监狱服刑,希望家属前去探望。

2月9日,梅某从看守所释放后,虚构看守所民警“李某某”的身份获取张某亲属信任,在告知张某投牢服刑情况后,虚构张某需要1万元生活费及生活用品,要求张某亲属支付相关款项。2月10日,张某亲属将存有钱款的银行卡、生活用品等交给梅某。2月11日,梅某将银行卡内10000元取出后部分用于生活消费支出。当晚,梅某再次冒充民警“李某某”的身份,以减刑需打点司法机关为由,向张某亲属索要28000元,张某亲属经咨询,发现被骗并报警。

2月13日,公安机关将梅某抓获,并在其租住处进行搜查,将赃款 7400 元及香烟等物品扣押并发还张某亲属。案发后,梅某家属退还张某亲属 1400 元,取得了张某亲属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梅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梅某: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梅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招摇撞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相比,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一般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权利,招摇撞骗罪还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性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损害了国家机关公信力。

本案中,梅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张某的信任及其家属的担忧之情,冒充人民警察的身份招摇撞骗,骗取张某家属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梅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梅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对其依法判处以上刑罚。

法官提醒,在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比较了解被害人的相关情况,为达到行骗目的,有些犯罪分子还身穿“制服”或手持“工作证”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伪装程度很高,让受害人短时间内难以辨别真假。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遵法守法,到正规场所办事,不要谋求搞特殊、走关系。同时要提高警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任何理由在私下向群众索要财物,请大家擦亮眼睛,切勿上当受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责任编辑:谷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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