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法·说法 | 借条是被胁迫签写?法院如何判决?

发布时间:2023-04-07 09:00:00


基本案情

 2014 年 5 月,被告房某(男,化名)给原告常某(女,化名)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常某现金叁万圆整(30000)。借款人:房某,2014.5.1”。之后,原、被告二人长期往来,被告房某自 2016 年 6 月开始至2021 年7 月,共向原告常某微信转账 42 笔,共计 7806 元。

2023年3月,原告常某到宜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房某偿还 30000 元借款。


原告常某诉称

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 30000 元以便应急,因原告当时做生意,便从家里取出现金 30000 元交给被告,被告书写借条一张,原告急需收回这笔现金,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房某辩称

借款不是事实,本人与原告是恋爱关系,原告经常向本人要钱,本人给原告的微信转账都是原告索要的,借条是本人受到威逼写下的,本人没有向原告借过钱。

被告房某为证明其主张,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两人的恋爱关系。


判决结果

 限被告房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常某借款本金 30000 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常某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其与被告房某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且被告房某在借条上写明“今借到常某现金叁万圆整(30000)”,可以认定被告房某收到了原告常某的30000元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生效,被告房某应履行偿还原告常某30000元借款本金的义务。

被告房某辩称《借条》是在受到原告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出具借条时受到了胁迫,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被告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借款合同,被告房某的辩称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向原告微信转账的7806 元,被告自述上述转账是原被告为维持恋爱关系,被告向原告转账,且转账大都为 100 元、200 元的小额转账,应认定为被告给原告的日常花销,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处理。

法官提醒,借据作为债权凭证,是一种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随意向他人出具借据,可能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出借款项时,出借人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据,借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借款金额、出借方式、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逾期违约责任、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事项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同时,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应当留存转账凭证,转账凭证可与借条相互印证,能够最大限度保障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借款人还款后,也应当要求出借人出具还款的收到条,写明归还的是何笔借款,归还的是利息还是本金等事项,避免“一债多还”的情况发生。

在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情况下,受胁迫写下的欠条时,应当立即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还应当积极与对方沟通,找第三人在旁边作证,证明自己是被胁迫的;如确属在欺诈、胁迫情形下出具借条,建议在作出借条后一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借条诉讼,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责任编辑:谷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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