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姜某是宜阳县某村村民。2022年,姜某打算在自家宅基地上盖一处三层半的房屋,把房屋主体施工发包给了李某,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建房施工合同,口头约定建造费每平方米260元,包工不包料。后李某将其承包的房屋主体中的粉刷工作分包给了洪某。该二人未签订书面的分包合同。
李某带领农村建房施工队将案涉房屋的主体框架完成后,和其手下人员撤离,将其施工过程中带过去的小型机械包含升降机等留在了施工现场,同意洪某等人粉刷施工中使用这些升降机等小型机械。
2022年8月份,洪某带着其他的粉刷工人到姜某家从事粉刷施工。2022年8月15日早晨,洪某在使用升降机过程中发生触电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李某与洪某家属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暂时付给洪某家属20万元赔偿金。李某赔付了20万元后,三方就后续赔偿金等问题未协商一致,洪某家属将姜某和李某诉至法院。
原告洪某家属诉称
要求二被告李某和洪某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处丧期间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000914元的80%,即800914元。
被告李某辩称
1.本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人退出工程之后,洪某才到工地从事粉刷工程。设备是借给洪某免费使用的,况且在本人使用过程中没有任何问题。洪某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注意安全,造成事故的发生。2.本案遗漏当事人,洪某死亡是因触电发生事故,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姜某辩称
1.本人与被告李某之间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本人是定作人,把盖房子的活交给了承揽人李某,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监督、协调者是李某和洪某,他们二人是安全风险的管控者,应对本案事故负全部责任。本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发生触电事故时本人不在现场,事后才知道,也是事后才听说被告李某又把粉刷的活包给了洪某等人。3.被告李某组建农村施工队盖民房已经几十年,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完全有能力承建本案所涉房屋。本案涉及房屋为三层半,属于低层房屋,低层房屋不适用建筑法,对施工资质没有要求。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83774.2元;被告姜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41887.1元。
后原告洪某家属不服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洪某家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于2023年2月1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姜某的自建房为三层半建筑物。被告姜某将三层半房屋的主体工程发包给被告李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予以调整,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姜某违反法律规定把案涉房屋的主体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李某,被告姜某有选任过错,被告姜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不具有施工资质,其在承包案涉房屋的主体施工后,把粉刷工作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死者洪某,被告李某有选任过错。被告李某同意洪某使用其升降机,应保障升降机使用的安全性,但其提供的升降机存在安全隐患,其也未尽到告知和提示洪某注意安全操作的义务。被告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但应当扣除已经赔偿的20万元。
洪某不具有案涉房屋粉刷的施工资质,且作为粉刷工作的承包人,在施工时有责任及时消除施工场地内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环境的安全,确保参与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洪某本人在使用升降机前未对升降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操作不当,故洪某应承担55%的责任。
法官提醒,在农村自建房领域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国务院出台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故广大农民群众在自建房屋时,凡建造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应选用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谨慎选择或避免承包方的二次分包行为。
判后督促
案件虽然已经判决了,但法官的工作并未停止,为了让洪某家属尽快拿到赔偿款,帮助原被告实现“案结事了”,缓解执行压力。莲庄法庭法官结合“执源治理”工作,持续跟进、积极督促被告姜某、李某履行付款义务。一方面,法官提醒二被告要在法院生效判决履行期内履行义务,否则将被强制执行,影响自己的工作生活,拒不履行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法官也持续开展判后调解工作,表明洪某家属因这起意外遭受巨大打击,且家中的“顶梁柱”突然倒塌,在之后要面临诸多生活和经济难题,希望二被告换位思考,尽快履行义务。
经法庭持续判后督促,2023年3月,二被告通过现金支付和网上转账的方式,已经全部履行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