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4日,宜阳县法院北城法庭的法官们启动诉前调解程序,连续工作8个小时,成功调解了一起相邻纠纷,消除了一起矛盾隐患。
原告吴长江、吴建章与被告吴海沉系宜阳县盐镇乡北册村人,双方东西邻居,二原告居东,被告居西,宅院均坐北向南,双方门前是一条自东向西3.5-5米宽的公共通道。1995年被告在该公共通道中间种植刺槐树一棵,后又在该公共通道上挖沟壕、放置杂物,致使二原告无法正常通行,日常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双方之间多次因通行问题发生谩骂、殴打甚至毁坏财物,积怨甚深。该纠纷历经盐镇乡北册村委、盐镇乡政府、盐镇乡派出所多次调解,被告以“该公共通道隶属于其所在村民组,二原告与其不系同一村民组,不能从其村民组的公共通道上通行”为由,拒不清除通道上的障碍物,纠纷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8月4日上午,二原告来到北城法庭要求尽快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其通行问题,而被告则要求吴建章赔偿其妻殴打被告之父造成的医疗费等损失5481.90元。考虑到双方积怨较深,关系紧张,且收烟在即,问题不解决二原告拉烟车无法通行,烟叶生产会受到严重影响,案件按正常程序走难以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当事人可能会因此上访,致使事态扩大,法庭决定两案并一案先行调解。法庭工作人员当即深入案发地实地勘察现场,研究制定调解方案。就在法庭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调解前的准备过程中,二原告及其家属多人前往县信访办、纪检委、政法委信访,而被告也火上浇油,在公共通道上垒砖墙。时近中午,法庭工作人员放弃了休息时间。在征询原、被告的意见后,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摆事实、讲道理,向双方讲解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希望调解相邻方应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来处理,其行使权利时应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进行,使用相邻不动产时应对自己的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同时,对被告要求赔偿数额按法律规定标准进行计算,做到心中有数,兼顾各方利益,一次次磨合、一次次平衡双方的利益均衡点,终于在晚上8时,双方达成了协议:1、被告同意原告在其门外修东西公共通道一条,北至被告家火坑中间线,并担水泥板于火炕上,保证不使被告火坑进水,不影响被告每年炕烟使用。2、被告门前洋槐树由二原告伐掉,被告不得干涉。3、二原告赔偿被告之父受伤住院医疗费等共计3050元,当庭清结。经过长达8个小时的耐心疏导,这起棘手的相邻纠纷终于得到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