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王某(男)系经人介绍相识,2003 年结婚后,两人先后生育3个女儿。2012年9月,原被告购买了某小区商品房一套。2019年,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生活,长女(已成年)、次女跟随被告王某共同居住生活,三女跟随原告张某共同生活。
2021年7月,张某作为原告向宜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该判决生效至今,原、被告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2022年11月,原告张某再次向宜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张某诉称:
原、被告之间矛盾频发,感情逐渐破裂,原告于2019年6月离家至今,常年分居。2021年7月原告起诉离婚,2021年8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至今没有任何改变,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双方婚后购买房产价值40万元,原告自愿放弃该房产所有权,但被告应当将原告所有部分折价给付。原告常年在外打工,收入不稳定,主张次女归被告抚养,三女归原告抚养。
被告王某辩称:
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答辩人现在没有工作,无能力抚养孩子。房产目前不值40万元,只值20万元。
判决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次女由被告王某抚养,婚生三女由原告张某抚养;
三、房产归被告王某所有,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 100000 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从2019年开始分居,到本次起诉时分居已超过三年。再者,原告张某曾于2021年7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21年8月作出判决,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据此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关于原、被告的次女、三女的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对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原、被告的次女、三女均已满八周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次女、三女自原、被告分居后分别跟随被告王某、原告张某生活,时间较长已形成习惯,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抚养能力,法院认为,由被告王某继续抚养次女,原告张某继续抚养三女为宜。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原、被告于婚后共同购买案涉房产,双方在庭审中就该房产现价值20万元达成一致。考虑到自原、被告分居生活起,原告张某离家居住,被告王某及长女、次女一直在该房屋居住生活,故该房产应归被告王某所有,由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张某 100000 元为宜。
法官提醒,和睦幸福的家庭,需要夫妻二人互相支持、互相关爱、互相理解。只要双方树立了正确的婚姻观和家庭观,增强责任感,以诚相待,互谅互让,多为家庭和事业考虑,注重沟通和交流,夫妻关系大多是可以改善的。当夫妻感情无法修复、夫妻关系确实无法维系时,双方也要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妥善处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等,尽量减少孩子在父母离婚中受到的伤害,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