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法·说法 | 夫妻一方婚内向异性转款,离婚后另一方能要回吗?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2-12-22 20:05:57


基本案情

小雪与小华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之初生活稳定幸福。2013年,小华与李某通过网络相识,之后两人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并一直延续至2019年小华与小雪离婚。2022年6月,小雪发现小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先后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多种方式向李某转款共计20余万元。小雪得知上述事实后,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小华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原告诉称: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小华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资金赠送给第三者,损害了小雪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该赠与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婚姻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具有不正当性,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无效,李某因该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被告李某辩称:

自己对小华已婚的事实并不知情,2019年和小华结婚后才发现自己被骗了,目前已经断绝了往来。交往期间我也并没有拿到那么多钱,并且钱都是我们一起用的,自己也是受害者。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华在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长期存在婚外情关系,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故被告小华与被告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李某因此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小华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返还小雪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其次,在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及其家属的,因该种赠与行为的目的是希望与第三者保持婚外不正当恋爱关系,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因此,即使小雪和小华已经离婚,小雪发现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向第三者赠与相关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后仍然可以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可以依法向法院主张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责任编辑:谷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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