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法·说法 | 房贷逾期被起诉,法院如何判决?

发布时间:2022-12-15 20:01:59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宜阳某银行(贷款人)与赵某(借款人)签订合同,约定赵某向银行借款 42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借款期限360个月。其中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付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

2020年6月,银行依约发放了该笔贷款。后赵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履行还款义务。银行遂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赵某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其支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及违约金等。

经原告及被告确认:截至2022年8月11日,被告尚欠贷款本金409877.49元及利息2688.6元、罚息3.91元,合计412570元。另被告赵某于该案审理期间已将所有逾期部分款项共计2980.51元全部清偿。

银行诉称: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放款,但赵某多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多次催收仍未归还。

赵某辩称:

我认可因购房向原告贷款的事实,由于疫情工作不稳定,导致自己房贷没还上。现在工作基本稳定,并将逾期款项清偿完毕,保证以后不再逾期,希望继续履行合同。

判决结果

宜阳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银行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银行依约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赵某未按合同约定还款,确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赵某清偿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

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银发〔2020〕29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指出的“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指出:“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

本案中,考虑到房屋是重要的民生保障,我们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但效果不佳,最终进行判决。赵某虽在贷款期间累计多次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但诉讼中已清偿完毕所有逾期款项,违约导致的后果与影响轻微,且确有继续履行贷款合同的诚意,其违约行为已得到了纠正。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从维护交易稳定的角度出发,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继续履行为宜。故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由于被告赵某存在逾期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该案诉讼费由违约人被告赵某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谷晨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