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法·说法 | 新手机被改装过?退一赔三能否获得支持?

发布时间:2022-12-08 19:58:44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原告小薇(化名)到被告宜阳某手机店购买苹果手机一部,单价6799元,质保期一年。8个月后,原告因手机无法开机,找到被告手机店要求维修,经被告告知,原告将手机送至售后及检测中心,后检测中心出具《产品服务摘要》,载明“因非授权改装而导致的问题不在保修范围内”,表示该手机不符合维修条件。此后,原、被告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起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


被告将改装机以正常价格出卖给原告,属于欺诈行为,应当退还货款并赔偿原告三倍损失。

被告辩称:

该手机从正规渠道进货,购机发票与进货串号一致,属于正规手机,手机激活日期与购买日期一致,说明交付给被告的是新手机,不存在改装。该手机在送修前在非厂家指定的维修店打开维修过(改装过),发生在原告占有期间,原告违反了三包规定,不应退货。该手机从正规渠道进货,购机发票与进货串号一致,属于正规手机,手机激活日期与购买日期一致,说明交付给被告的是新手机,不存在改装。该手机在送修前在非厂家指定的维修店打开维修过(改装过),发生在原告占有期间,原告违反了三包规定,不应退货。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某手机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小薇6799元购机款;

二、限原告小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在被告某手机店处购买的手机退还给被告。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手机尚处于有效期为一年的三包期内,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出售的商品质量合格且正常使用,原告在购买手机后,案涉手机出现无法开机的情形而不能正常使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承担退货、更换、修理义务,因案涉手机返厂后厂家不予维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6799元购机款的诉请应予支持。

对于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被告对其进行三倍赔偿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被告交付于原告的手机为改装机,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在向原告提供商品时有欺诈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对其进行三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辩称的该手机在返修前被打开维修过(改装过),法院认为,检测中心出具的《产品服务摘要》仅说明案涉手机存在非授权改装情形,而未说明改装发生的时间,被告提供的订单查询记录仅能证明该手机是从正规渠道进货,而案涉手机在销售时是否存在非授权的改装的情形并不能够从外观上直观地反映出来,非授权的改装与手机的激活也缺乏必然的联系,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非授权改装情形发生在原告占有手机期间,故被告仍应保证其所出售的商品质量合格且正常使用并承担三包责任,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足,不予采信。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时,要通过正规途径,在官方授权商家进行购买,交易时注意索要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保留好交易记录、商品使用说明、保修卡等,以便出现纠纷时有效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责任编辑:谷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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