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小阳与被告小美原系恋人关系,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恋爱期间,双方资金往来频繁。
期间,小阳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小美转账37笔,数额从99.99元至30000元不等,共计18万余元。小美通过微信向小阳转账38笔,数额从50元至29000元不等,共计6万余元。此外,小美向小阳的亲友、房东,小阳提供的付款码分别进行过转账、扫码付款,其中5万余元转账小阳予以认可,其余5万余元转账不认可。两人分手后,因对转账款项存在争议,原告小阳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小美起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小美返还款项8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原告小阳诉称
恋爱期间,被告多次以偿还信用卡为由,让原告为其垫付款项。原告给被告的转账远远高于被告向原告的转账,要求被告返还差额的8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被告小美辩称
原告确实在恋爱期间频繁给被告转账,但该时段被告也频繁向原告及其指定的人员和账户转账,费用总数比原告给的更多。双方同居期间被告办理的信用卡大多通过原告POS机刷卡后由原告转给被告,由被告用于二人的生活消费开支。原告向被告转账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小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情感,双方常常通过发红包、转账的方式来表达爱意。通过支付宝、微信进行的红包、转账虽然能在平台上保留相关的数据和凭证,但其法律性质及是否应当返还依然难以确定。如果既不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也未注明“爱你”之类的钱款往来,那么就不排除是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不当得利等多种法律关系。当事人对其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如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该条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受损与获利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获得利益无合法根据。在诉讼中,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本案中,原、被告均对当时双方系恋爱关系认可,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应举证证明被告取得该款项没有法律根据。从本案查明事实情况,原、被告间资金往来频繁,数额从50元到30000元不等,小额款项不排除双方恋爱期间共同的日常生活消费,大额款项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款项性质。本案原告仅以双方恋爱交往期间相互转款的数字差额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既不符合通常人的行为习惯和认知习惯,也未完全完成前述举证证明责任。原告作为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自始欠缺给付目的、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给付目的不达的起因事实证据,但原告小阳仅提供了转账记录,仅证实发生了给付行为,无法证实该款项的性质,举示的证据难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因此认为不当得利,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法官提醒,情侣们在享受恋爱的甜蜜时,也要以诚相待、理智婚恋,并保留好大额资金往来的证据,比如借据、字条、备注等,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