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法·说法 | 饲养动物致损害,侵权责任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2-11-24 16:40:39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邻居。2022年9月,原告在家门口掏手机时,手机掉到了门口的斜坡下面。当时,被告家的狗在坡下面的狗窝里,狗窝在被告家门外,狗拴着绳子。原告到狗窝附近的杂草丛里找手机时,其脚踝被被告家的狗咬伤。

原告报警后,经民警调解,被告带原告到卫生院就诊,并付了5针狂犬疫苗费395元。后原告又到另一卫生院检查,缴纳了1131.9元医疗费。因双方对第二笔医疗费存在争议,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被告饲养动物未尽到管理职责,其饲养的狗咬伤原告构成侵权,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000余元。


被告辩称

原告到有狗的狗窝附近找手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或最多承担10%的责任。

调解结果


经调解,原、被告自愿各承担50%的责任。经计算,原告医疗费等合理损失共计2300多元,被告已支付395元,再支付原告800元。

被告当场履行,双方握手言和,原告撤诉。

法官说法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手机掉落附近饲养着犬只,却未采取相应的防备措施,存在一定过失。

被告饲养犬只没有到动物诊疗机构为狗接种狂犬病疫苗,没有办理养犬登记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将自家的狗窝设在公共场所,虽然用狗链拴住,履行了一定的看护职责,但还是发生了致人损害的后果,说明安全管理措施还是不到位,亦存在过错。经调解,原、被告自愿各承担50%的责任。

法官提醒,在遇到陌生的狗、猫等动物时,不要随意逗玩,以免引发动物的应激攻击。同时,饲养动物应注意做到依法、文明饲养,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约束和管理,不要将其放置在公共空间,避免潜在危险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责任编辑:谷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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