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法·说法 | 孩子不幸亡故,离婚父母如何分割慰问金?

发布时间:2022-09-29 09:11:12


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与被告冯某于2000年结婚,2004年生育儿子小冯。后2010年,杜某与冯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小冯由父亲冯某抚养,母亲杜某享有探望权。冯某抚养小冯期间,小冯的生活费与学费等均由父亲冯某支付,母亲杜某与儿子见面较少。

2021年1月,小冯在学校不幸坠楼身亡。后原、被告与学校达成协议,约定学校给予原、被告慰问金45万元,又因原、被告之间对慰问金分配存在争议,该慰问金全部提存到某公证处。小冯死亡后的丧葬事宜、与学校沟通协商赔偿事宜均由父亲冯某办理。

后原被告之间对该慰问金的分割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原告杜某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分割原被告所属慰问金45万元,原告应分得22.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冯某辩称:

1.死亡补偿金共计45万元,其中丧葬费5万元和事故追责产生的费用2万元归父亲所有,剩余38万元双方各半分割。

2.自双方离婚至儿子去世,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等共计151200元(按每月所需费用2400元对半:1200元费用计算),母亲杜某未尽抚养义务,这部分抚养费应从补偿金中扣除,并补偿给父亲。


裁判结果

宜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诉的慰问金系学校对小冯死亡给予其近亲属的赔偿,用以抚慰因小冯死亡给其近亲属带来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本案原、被告是该慰问金的共同权利人。该慰问金并非小冯的遗产,故不能按照遗产予以继承。

现原告起诉要求分割该慰问金,本院考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对死者的付出多少,认为原、被告按照1:2比例分配较为妥当,即原告杜某应分得15万元,被告冯某应分得30万元。被告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杜某应分得慰问金150000元;二、被告冯某应分得慰问金300000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1340元,被告冯某负担2685元。


法官说法


死亡抚恤金、慰问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的内容。由于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对于抚恤金的分配,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有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

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则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针对共有物的分割,法律规定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已离婚十年之久,但死者是双方共同的儿子,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一种精神打击,双方同样承受了精神痛苦,从这个层面上讲,原告要求分割该笔慰问金属情理之中。本案死者为未成年人,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孩子是跟着被告一直生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考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对死者的付出多少,认为原、被告按照1:2比例分配较为妥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责任编辑:谷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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