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军经亲友介绍与女方小娜相识后订婚约并以现金形式给付10万元彩礼。订婚后,小军与小娜外出打工,期间双方同居生活。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小娜认为自己与小军并不合适,遂提出解除婚约。婚事作罢,但双方就彩礼退还数额产生较大争议,小军怒而将小娜诉至法院。
	原告小军认为:既然小娜要退婚,那应当把彩礼全数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小娜认为:双方已共同生活过,所以不应退还彩礼。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返还彩礼?如果返还,应返还多少金额?
	调解结果
	
	原、被告双方达成合意:小娜向小军退还彩礼7万元,小军撤回起诉。
	第二天,小娜带着7万元现金来到城关法庭当场一次性履行。
	法官说法
	
	
	彩礼系当事人双方按照习俗,以结婚为目的而支付的数额较大的财物,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其仍具有强大的社会生活惯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本案中,小军与小娜虽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小娜应退还彩礼,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曾共同生活这一事实,不宜全额返还彩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