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小红(化名)在宜阳A酒店宴请亲朋,因菜品调换问题和酒店产生误会发生摩擦,酒店为避免影响生意,向小红退了100元。而小红当晚在抖音发布一条小视频,其在视频中以该酒店门面为背景,描述了部分事实经过,并称酒店“坑死人”“奸商”。过了两天,小红再次在抖音发布小视频,第二次对酒店商誉进行诋毁。这两条小视频引来了不明真相的人点赞、评论、转发和收藏,给酒店经营造成负面影响。酒店发现该两条视频后报警,小红随即删除这两条视频,但负面影响已形成,同时也造成经济损失,酒店愤而起诉至宜阳县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A酒店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在电视、网络平台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的名誉;
2、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侵害原告名誉权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小红辩称:
这两条视频已经删除,5万元赔款太多,个人难以承担。
调解结果
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小红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并在其个人抖音平台上发布为酒店消除影响的视频,视频内容经原告同意,发布日期不少于十五日。
法官说法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需谨慎!
如今各类社交平台盛行,某些不实消息的广泛传播,会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降低当事人的社会评价,甚至造成精神损害。社交平台虽是网络虚拟空间,但任何人在网络空间的所有行为,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道德文明规范,不可肆意妄为。
法治社会,我们的一言一行均受到道德、法律约束,我们要把握好言论边界,文明用语,坚守道德底线,即使有矛盾纠纷,也应当需求正当合法的途径去解决,决不能让沟通交流的工具成为侵权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