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队伍党史学习教育和教育整顿工作,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举措。2021年5月19日,宜阳法院刑事少年审判团队阮依娜法官走进金平驾校开展了巡回审判活动。参加庭审的驾校学员有200余人。
案例一:2021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从宜阳县香鹿山镇某村出发,沿村村通道路由南向北往新安县方向行驶,行至某村村北公路时,与相向行驶江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宜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5mg/100mL。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等,法庭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案例二:2021年3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宜阳县盐镇乡盐镇街一饭店出发,沿盐镇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盐镇街邮政储蓄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广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9mg/100mL。被告人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等,法庭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以案释法:下面就危险驾驶犯罪的办理情况给大家做以下简单介绍。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目前,醉驾入刑已有十年。根据近三年来刑事案件办案数量,危险驾驶犯罪数量稳居第一。宜阳县人民法院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共审结危险驾驶犯罪600余件。仅2020年审结危险驾驶罪174件,占全部刑事案件数量的33.27%,其中被判处实刑的共计139人,占全部危险驾驶犯罪人数的79.89%,缓刑(即非监禁刑)适用率仅占20.1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不考虑适用缓刑。八种从重情节主要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车辆,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等。在座的各位学员,通过驾校的培训,今后也将成为一名驾驶人员,希望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能增强法律意识,深刻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杜绝酒后驾车,做一名文明驾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