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宜阳法院巡回审判:担保有风险,签字须谨慎!

发布时间:2021-05-20 16:50:03



为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事”活动,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升群众满意度,5月18日,宜阳县人民法院莲庄法庭庭长李国强前往董王庄乡次古洞村委巡回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用群众听得懂、看得见、信得过的方式面对面化解纠纷,真正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案情简介:被告王某经担保人张某介绍,向原告赵某借款两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当时沟通借款利息。后王某先后偿还5100元,下欠14900元一直未还。原告多次讨要无果,遂将借款人王某、担保人张某诉至法院。双方当事人围绕借款纠纷,展开激烈辩论,互不相让。“我和借贷双方都是好朋友,我只是牵线搭桥,没想到成了被告,后果这么严重”担保人觉得自己实在太不值。李法官严格按照审判流程把握庭审节奏,耐心聆听原告主张诉求,准确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释明其中利害。以“接地气”的语言现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理释法,以法明理,给闻讯赶来旁听的村民们现场“以案释法”。但由于双方矛盾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庭审结束后,李法官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耐心的解答了村民提出的法律疑问,鼓励村民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以案释法:在民间借贷中要特别注意一些问题: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同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出借资金,最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借款到期后要及时更换借条并催收借款,要注意保存催收证据。 担保有风险,签字须谨慎。担保前一定要认真了解合同内容,以及借款人的经济能力、履约情况,切勿碍于情面为他人担保,为自己带来财产损失。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未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属法律规定的没有约定的情形,保证人应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巡回审判既是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也是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途径。宜阳法院充分利用巡回审判这一平台举办了丰富多样的法治宣传、送法进乡村、以案说法等活动,为辖区群众提供了高质量的司法服务,让司法公开走深走实,让人民法官可亲可近,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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