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唐某、王某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某、王某连带赔偿宜阳县盐镇乡人民政府环境修复应急处置费用311240元(已支付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唐某、王某在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9.542吨废弃农药露天储存在王某租赁的位于宜阳县盐镇乡某村附近的一处废弃厂房院内,因该批废弃农药污染土地,挥发异味,经群众举报后被环保部门查处。经洛阳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取检测,该批废弃农药甲苯检测结果为13.4mg/L,属于危险废物。案发后,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危险废物进行了处置,相关处置费用共计311240元。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唐某亲属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应急处置费用50000元。
宜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无污染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唐某、王某因共同犯罪行为导致倾倒地及周边土壤环境被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人应对该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造成实际损失,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