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被告何某从原告洛阳某衬球石有限公司接过赔偿款后,感叹地说:“真没想到,原告将我诉入法院,到头来他们却要赔我钱,新鲜!这事真新鲜!”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家住宜阳县锦屏镇的何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到本村附近洛阳某衬球石有限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次月9日,何某在砸石块时,被飞起的碎石击伤右眼,公司人员将何某送至洛阳某医院住院治疗,公司先期垫付医疗费及生活费6000元后,因对二次手术费等费用的负担发生争执,何某自付剩余医疗费后出院,并要求公司按工伤进行赔偿。公司认为何某是经人介绍上班的,其工作和报酬都是介绍人安排和发放的,因此不承认与何某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按工伤赔偿。无奈之下,何某向宜阳县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将何某诉入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与此同时,何某认为公司是在故意拖延时间,因害怕二次手术被耽误,情急之下,何某到县委上访,引起县领导重视。
2010年3月5日,宜阳法院民一庭接到案件后,办案法官迅速掌握案情,并与原告公司进行沟通,说服了原告,使原告认识到其与何某在事实上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但办案法官考虑到双方的赔偿事宜若不能协商一致,很可能再次酿成纠纷并引发诉讼或者上访,只有何某的赔偿问题得到解决,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因此,法官并没有让原告撤诉,而是一鼓作气,征得双方同意后,对赔偿事宜继续进行调解。但双方又对何某是否构成残疾产生异议,从事过法医鉴定工作的办案法官认为,如果委托司法鉴定,既要产生相关费用,又要耽误一个多月的时间,在查阅何某的病历及检查报告后,判断何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对此不再争执。3月31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公司除已给付的6000元外,另外赔偿何某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当庭给付何某5000元,剩余的1.5万元也于4月30日全部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