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后一定诚信做人,主动承担应尽的法律义务,自己的损失应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不能逃避!”近日,被执行人李某来到宜阳法院,将筹集到的90余万元交至法院,并就剩余欠款与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
原告洛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宜阳县某合作社、李某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宜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宜阳县某合作社向原告偿还197万余元及利息,被告李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期至,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一方面积极查控,寻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一方面多次要求李某如实申报财产。终于,通过网络查控发现李某有1.1万元的存款,把款项冻结、扣划后,支付给申请人。但是李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意偿还剩余款项。经法官多次协调无果,于是决定对李某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并向他说明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不利后果。在感受了一段“特殊”生活后,李某表示愿意偿还欠款。然而,在其主动还了10万元现金,对其解除了拘留措施后,李某又和执行法官玩起了“捉迷藏”,逃避执行。
由于暂时没有其他的财产可供执行,在向申请人释明案件执行情况并经其同意后,遂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虽然案件“终本”,但执行却不终止。执行法官仍然定期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并时刻与申请人保持联系,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立刻采取执行措施。终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发现李某在某公司有收入,但是钱是从该公司账户直接转入其女儿的银行账户,在查证属实后,执行法官将证据收集,按照拒执罪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在证据面前,李某无言以对,执行法官再次向其说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发现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李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筹款90余万元还给申请人,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