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0日,宜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父母为分割3岁幼子交通事故身亡的赔偿款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案。在法官的精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康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宋某25000元。
2005年元月,原告宋某与被告康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06年6月生一男孩取名好好,后康某与宋某因故分手。半年后,年仅两岁的好好随奶奶回老家生活。2009年11月6日,好好在道路上行走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后肇事车主赔偿给好好的父亲康某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家庭困难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3942.56元。
宋某认为自己生育儿子并抚养其到两岁,儿子死亡其应分得赔偿款5万元。而康某则认为,儿子两岁便回老家和奶奶一块儿生活,期间,宋某对儿子不闻不问,现在儿子出事了,宋某突然出现索要赔偿款情理不通,一分钱都不同意给付宋某。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症下药,从法、情、理等方面耐心给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了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