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法院对李新伟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宣判

发布时间:2020-01-02 10:26:47


12月31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对李新伟等七名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等罪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新伟、李跃伟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八年;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谷兴国、谷干国、李现宽、谷庆选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二年零三个月、二年;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李宜博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李新伟担任宜阳县锦屏镇河下车队队长后,为了垄断向洛阳某水泥公司运送石英石选矿粉的业务,纠集被告人李跃伟、谷兴国、谷干国、李现宽、谷庆选等人,以李跃伟家及其经营的洗车店为固定场所,长期盘踞在该公司周边,组织30余名车队车主及其他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拦截及哄闹、聚众造势、“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李新伟为首要分子,以李跃伟、谷兴国为骨干成员,以谷干国、李现宽、谷庆选等人为一般参与人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有组织地采取拦截供货商的运输车辆、堵公司大门、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方式,强迫供应商接受河下车队的运输服务,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破坏社会秩序,在锦屏镇及洛阳某水泥公司周边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宜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伟纠集被告人李跃伟、谷兴国、李现宽、谷干国、谷庆选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李新伟伙同被告人李跃伟、谷兴国、李现宽、谷干国、谷庆选、李宜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运输服务,均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新伟、李跃伟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新伟伙同被告人李跃伟、谷兴国、李现宽、谷干国、谷庆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七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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