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7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站道等10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一案。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9日,被告人李站道注册成立宜阳县白杨镇大鹏工程机械租赁站后,以此为依托,非法从事高利放贷。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站道与李龙潭、蔡进超、阮帅兵、刘可可经常纠结在一起,对不能及时偿还高利借贷的人员采取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方式催讨债务,同时还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白杨镇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白杨镇及周边地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站道为讨要被害人张某娟的高利借贷,指使侯刚强、蔡雅乐等人对天洋饭店强行锁门,肆意殴打上前制止的被害人,致使天洋饭店不能正常营业。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站道又逼迫张某娟转让其经营的“天洋家居生活馆”,指使被告人蔡进超、李龙潭、阮帅兵等人将“天洋家居生活馆”大门强行上锁,限制张某娟人身自由近7个小时。期间,蔡进超煽动被告人蔡涛殴打张某娟,李龙潭、阮帅兵、蔡进超均在大鹏租赁站内为李站道助阵,张某娟被迫同意以2800000元的价格将“天洋家居生活馆”转让给李站道。
2015年5月,被告人李站道指使阮帅兵将拖欠高利借贷的董某灿非法拘禁至白杨镇某宾馆两天,期间,阮帅兵、刘可可对董某灿进行殴打、威胁。直至第三天中午,董某灿家人出面答应帮助还款后,才得以离开。
2015年9月,被告人李站道、李龙潭强迫高利借贷的被害人张某民转让其位于伊川县开元明珠小区的一套房屋。2015年10月,李站道以张某民一个月利息未付为由,索要本金,指使阮帅兵、刘可可、蔡进超等人将张某民经营的“新中原饭店”大门强行上锁,并以不给房子就不开饭店大门相威胁,迫使张某民同意将其330000元购买的该套房屋,以280000元的价格抵账给李站道。
2016年1月10日,被告人李站道为与董某争夺某房产承建开发的相关利益,纠集阮帅兵、李龙潭、刘可可等人,雇用铲车,强行将门卫室及部分围墙拆除,阻塞交通,影响居民出行。阮帅兵、刘可可强行将董某的父亲拉出门卫室,进行殴打。2016年2月7日,刘可可驾驶车辆与郭志毅、党豪毅将董某车辆逼停,持钢管当街追打董某,董某逃入车内后,刘可可用钢管将车辆前挡风玻璃砸碎,造成董某经济损失3200元。
2016年5月,被告人李站道将不能及时归还高利借贷的被害人李某民通知到大鹏租赁站,伙同阮帅兵采取辱骂、殴打、限制李某民人身自由的方式逼迫李某民还款,李某民被逼用茶几上的烟灰缸将自己头砸破后,才得以离开。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站道纠集被告人阮帅兵、刘可可、李龙潭、蔡进超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李站道为纠集者,以阮帅兵、李龙潭、蔡进超、刘可可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站道、阮帅兵、刘可可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龙潭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进超、蔡涛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雅乐、侯刚强、郭志毅、党豪毅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10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近亲属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