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2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用当庭清结的方式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束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600元,使双方激化的矛盾得到及时化解。
被告束某在县城北经营一旧家具门市部。2009年11月11日上午,原告李某到该门市买旧家具时,刚走到门口,门口栓着的一条狗突然窜出将李某的右腿咬伤,束某见到该情况后,给李某掏出200元钱,让其看病。经县防疫部门诊断,李某需注射狂犬疫苗及狂犬免疫球蛋白,共花费医疗费1700余元。被告束某以原告李某看病花费过大为由,拒绝赔偿其它医疗费用,为此,李某将束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束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018元。在给束某送达开庭传票后,得知原、被告双方系远方亲戚,双方的分歧在于李某是否必须注射狂犬免疫球蛋白,而该项费用就用去1518元。找到本案的症结所在,开庭当天,法官没有急于组织双方开庭,而是结合被告的过错及原告的病情,耐心调解,终于使被告束某打消疑虑,当庭拿出1600元赔偿给原告李某,李某也被束某的诚意打动,主动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在法庭上握手言和,最终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