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宜阳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在盐镇乡张村对一起集体用地纠纷案件进行巡回审判。陈向丽法官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使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矛盾得以化解。
原告李某,其丈夫于2000年1月1日与被告宜阳县盐镇乡张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合同》,约定由李某丈夫承包宜阳县盐镇乡张村林场,期限为30年。2018年5月3日,李某丈夫不幸离世,承包的林场由李某进行打理。2018年12月22日,被告以村委会成员变更、政策变动等原因为由向原告李某当面送达了一份《通知》,要求解除与前任村两委签订的承包合同。这对于一位丈夫过世不久,仅仅依靠承包的土地补贴家用的老人来说,简直就是晴天霹雳。因此,无奈之下,李某将村委会诉至法庭。
在庭审过程中,陈向丽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劝解村委会负责人,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原因为由强制收回承包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合法收地。强制收回承包地,就等于断了农民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案件成功调解。
因张村村民大部分都签订过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下发的《通知》引起了村民的不满,所以当天巡回审判的现场村民聚集,情绪也比较激动。此次案件的成功调解,安抚了村民的情绪,维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