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通过律师持“令”调查,成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申请人的委托律师高兴地对执行法官李政伟说道,“李法官,真没想到法院的调查令威慑力那么大……”
据悉,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限被告某开发公司支付原告某建筑公司工程款2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没有履行,原告多次讨要无果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由于被执行人某开发公司注册在外地,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某开发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电话联系公司负责人,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后该开发公司置之不理,电话不接,拒不履行。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无法提供该开发公司的财产线索,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也没有发现该开发公司有可供执行查封、冻结的财产,因此,需要执行法官前往当地进行实地调查。
经申请人的委托律师提出申请,执行法官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后,依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的委托律师签发了一份调查令,批准其前往某开发公司收集财产线索。近日,申请人的委托律师持调查令到达当地后,了解到该开发公司正在上项目,与当地多家企业之间有经济合同往来,且正在参加某企业的招投标活动。申请人的委托律师与该开发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出示了法院的调查令并说明了来意,告诉该负责人若拒不履行,法院将会采取上失信名单、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对公司在招投标、银行贷款等方面进行限制。在律师的引导下,该负责人担心公司招投标受限,便立即主动与执行法官和建筑公司取得联系,希望和解。后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开发公司当场履行了6万元,承诺等投标活动结束后马上付清,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李法官,双方已经和解了,案件也结了,我来把调查令退给您河南宜阳:律师持“令”调查 被执行人主动和解”于是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