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武等3人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8-08-22 20:25:28



2018年8月22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红武等3名被告人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以来,以狄治民(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团伙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逐步发展壮大为集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强迫劳动、殴打他人等多种违法犯罪于一身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在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一带,长期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张红武在担任洛宁县兴华乡原党委书记期间,知晓狄治民恶行,却不履行职责,包庇、纵容狄治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破坏选举、强占董寺村小学操场,违规批准狄治民及多名团伙成员入党、授予荣誉、任命狄治民在村委会和党支部担任相关职务。

被告人韦晓乐在洛宁县兴华镇、洛宁县森林公安局任职期间,知晓狄治民恶行,却不履行职责,在收到多名干部群众反映狄治民及其团伙犯罪线索、信访举报和网上举报信息后,在洛宁县纪委调查狄治民期间,应狄治民所托为其说情,阻扰案件查处,多次包庇、纵容狄治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郭江涛在兴华镇任职期间,知晓狄治民犯罪团伙恶行,反与之交往,在狄治民犯罪团伙殴打竞争对手、破坏选举秩序后,未坚持追究,反予以纵容,向领导推荐使用狄治民。后明知狄治民被群众举报,仍接受狄治民宴请,为狄治民逃避调查出谋划策,进行包庇。

另,被告人张红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被告人韦晓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挪用搬迁扶贫工程款。被告人郭江涛为谋取获得承包工程款、承揽绿化项目等不正当利益,给予洛宁县兴华镇党委原书记孙某、洛宁县市政管理局原局长崔某、洛宁县下峪镇原镇长柴某等人财物。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三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红武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晓乐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江涛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3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均表示认罪悔罪。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被告人近亲属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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