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与联系

  发布时间:2010-03-10 09:48:07


定金与订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定金是法律上的一个概念,而订金则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均使用的是定金一词。二、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即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而订金则不具有这种担保的性质。三、定金具有最高额的限制,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订金则没有这种最高额的限制。

定金与订金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一、二者均具有金钱的性质,均具有预付款的功能。当债务履行后,定金与订金均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二、在特定的条件下,订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由于我国语言文字的丰富性,定金与订金经常被老百姓及部分经济人,甚至法律人混用。这主要是“定”与“订”为同音字,在一定的场合两个字是通用的。例如《现代汉语词典》就将“订购与定购”、“订婚与定婚订阅与定阅等注释其具有相同的含义。所以,老百姓往往认为订金就是定金,当纠纷发生时,要求对违约的一方适用定金罚则,进行制裁。然而,他们不知道在法律上定金与订金是不能混用的,订金不当然的等于定金。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订金也是能够适用定金罚则的,即当事人在定金合同或者主合同的定金条款中,约定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这里,当事人的本意是订立定金合同或者定金条款对主合同进行担保,仅是对“定”与“订”的使用未能分清,而将定金书写为订金。在此种情况下,遇有当事人使用订金,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就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意见》的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当事人交付订金能否适用定金罚则,主要应看当事人是否约定了定金性质。如果,当事人交付订金时已经约定了定金性质,则应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当事人交付订金时没有约定定金性质,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的约定还应当是书面的约定,而不应当是口头的约定。我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所以,判断当事人交付的订金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判断,不能简单的将订金理解为预付款。这也是订金与定金的重要联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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