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申请执行国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工程款案

发布时间:2018-02-07 09:54:39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余某,男,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 

被执行人:国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公司)。 

二、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国某公司承建了宜阳某小区15号楼的建设工程,原告余某等三十余名农民工负责劳务工程。2014年6月20日,余某和国某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劳务支付及损失清单》,核算国某公司共须支付劳务工资、租赁费、水电设施费等合计971870元工程款,双方约定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2015年2月14日第二次核算后,双方签订了《劳务结算清单》,费用总金额增加至1108748元。但国某公司一直未予支付,几番索要无果,余某将国某公司诉至宜阳县法院。2017年10月15日,宜阳法院作出(2017)豫0327民初2068号判决:一、被告国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某工程款1108748元,并支付依据未支付的工程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971870元从2014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136878元从2015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宜阳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国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的欠款向原告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89元,由被告国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生效后,国某公司、宜阳县某置业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余某遂申请执行。

三、执行情况 

2018年1月16日,我院对余某申请执行国某公司、某置业公司劳务工程款一案立案执行。案件受理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迅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工商信息等进行网络查询,经过连续不间断、地毯式的查控,22日下午,系统反馈国某公司在济南一家银行有一笔215万余元的城建保证金,但由于系统原因,该笔存款暂不支持网络冻结,需到当地银行柜台办理。如果不及时采取强制措施,这笔存款很有可能被支取或转移,给案件执行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该案标的额巨大,且牵涉众多农民工讨要了3年的工资款,案件承办人向党组书记、院长赵刚毅进行汇报,赵刚毅院长当即指示执行局工作人员立刻前往济南进行冻结扣划。1月23日,三名执行人员前往济南,24日到达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开元支行,但由于款项数额巨大,银行告知执行人员只能冻结,不能扣划。冻结账户有15天异议期,异议期过后,这笔钱很有可能被转移,执行人员当即对工作人员强调这笔款项是几十个农民工讨要了三年的工资款,马上又要过年了,这笔钱对他们事关重大,绝对不能出现问题!同时,执行人员也及时与当地城建部门沟通,说明情况,希望他们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经过几个小时的沟通协调,24日下午4点多,银行、城建等部门的工作终于做通,137万余元的执行款被成功扣划。25日执行人员返程时,由于全国各地大范围降雪,许多列车停运,三名执行人员只能从济南到徐州,从徐州到郑州,再从郑州回洛阳,三次倒车,原本5个多小时的车程,足足用时两天才抵达,但执行人员没有叫苦叫累,而是充满了案件成功执结的欣慰。 

从16日立案,到24日执结,宜阳县法院执行局用8个工作日,在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下,以急民所急的责任感,跨越千里,成功执结了拖欠了三年、总计137万余元的农民工工资款。

 四、典型意义 

一个文明健康的法治社会,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要注重对他们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农民工无疑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及时的保护,不但影响了农民工的生存生活,也危害了社会安定。打击老赖、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维护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当前,老赖避而不见,其财产无处查询,是长期困扰执行法官和当事人的难题。随着人民法院网络查控体系建设的日益完善,这一问题有望从根源上得到解决。 根据《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的通知》,2016年2月底,网络查询功能上线,人民法院与全国4000多家银行、金融机构实现了网络对接,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一家银行的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执行法院可直接通过网络方式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 

本案就是通过网络查询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虽然由于系统原因无法冻结,但执行人员迅速出击,采取线下查控,确保了案件的顺利执结和当事人权益的实现,是线上线下联动的成功典范,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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