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是宜阳某银行的职工,2013年2月至4月,他因做煤炭生意分六次向朋友万某借款25万元,均约定月利率5%,后双方对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金某于2015年2月和8月,分别给万某出具两张借条,共计50万元。但万某多次讨要,金某仍未归还本金和利息,万某故诉至宜阳县法院。
2016年3月,经法院调解,被告金某应分三次给付原告40余万元本息,及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5万元本金付清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但金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并将其持股股份转移给他人。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17年4月,金某被宜阳县法院依法拘留,8月29日的执行行动中再次落网,现已被提起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