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欠裴某120余万元,裴某多次讨要未果后,将其诉至宜阳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宜阳法院向被告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并让张某填写财产申报表,张某写明自己在某村有养殖场一座,价值一百多万元。经执行部门核查,被告人张某的养殖场荒废至今,系集体土地,也未在相关部门办理任何登记手续,无法进行评估、处理。
被执行人张某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司法拘留两次,仅交纳标的款3000元。执行干警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其居住地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张某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上述情况,执行干警在向裴某告知执行情况并听取其意见后,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案件的结果,执行法官也很无奈。
执行局局长梁书芳介绍说,“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可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公开曝光、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进行惩戒;可以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尽管我们穷尽手段,仍然有一些案件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最终无法执行,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本质上说,‘执行不能’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根据民事行为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自负的原则,如果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那么案件不能执行兑现的风险只能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不过,根据法律规定,对像裴某申请执行这样的‘终本’案件,在5年内,我们每6个月会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一次查询,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立即恢复执行,最大限度保护、实现胜诉人权益。”梁局长最后说。
在民间借贷中,不少债权人片面追求高利率回报,降低了风险防范意识,忽视了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出借风险的认真考察、评估,最终造成借款无法收回的结果。
对此,宜阳法院提醒,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评估,在出借资金前要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及信用情况进行细致调查,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切勿为高利迷惑,丢掉了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