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执法 对老赖也“仁慈”

发布时间:2017-05-18 09:26:53



2014年,杨某某向宜阳县农商银行借款5万元,其弟杨某承担保证责任。2015年,借款到期后,两人均未还款,故农商银行诉至宜阳县法院。经判决,杨某兄弟两人须于2015年4月22日前将本金5万元及利息偿还完毕。但判决生效后,两人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对其催促还款,迫于执行压力,担保人杨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农商银行写下一份还款保证,承诺在10月底前交付1.5万元,11月底前交付1.5万元,12月底前全部还清,并于当天交付5000元。保证时间到期后,杨某仍未履行保证。

17日的集中执行行动中,执行干警在村卫生所找到杨某,看到身为医生的杨某正在为病人扎针输液,当场带走会影响病人的治疗,遂决定在其接待完病人后,下午主动到法院执行局商讨还款事宜,杨某当场答应。在场病人和群众了解情况后,对法院人性化执法纷纷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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