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秦某与聂某到民政局离婚,约定婚生子秦某某由父亲秦某抚养,母亲聂某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但聂某一直没有支付。2016年9月,秦某将聂某诉至宜阳法院,要求聂某支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聂某支付拖欠的6000元抚养费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6000元。
调解协议生效后,聂某仍未支付拖欠的6000元,秦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聂某常年在外打工,执行法官只能通过电话联系聂某,多次与其沟通但无果。执行法官便将其名下6个银行账户全部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秦某也以“拒执罪”对聂某提起了刑事自诉,但聂某不以为意。年关将近,聂某发现自己无法购买高铁车票,返程受到很大影响,她这才意识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性,于是迅速把6000元抚养费交给秦某,并要求秦某到执行局解除“黑名单”,撤销刑事诉讼。1月29日,秦某到执行局出具了情况说明,案件顺利执结。